一、行政职责和权限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2.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保护全县水资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全县水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配合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工作。
4.负责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工作。
5.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二、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处罚程序、种类、当事人权利
(一)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水行政机关应立案查处的。
3.听证程序: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水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期限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易程序的,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使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水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水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自立案起90日内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六个月内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水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监督举报方式
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敬请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监督电话:7813524 举报电话:7814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