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

图片
建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印发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发〔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于2014年3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区自然植被现状和土地生态系统环境的特点,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确定为:针阔混交林生态系统,野大豆、黄檗、紫椴、核桃楸和黄芪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及其生境,金雕、大鸨、凤头蜂鹰、莺、苍鹰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第三条  保护区地处建平县东部地区,其地理坐标为北纬41°39′16″~北纬41°45′33″,东经119°44′10″~东经119°53′56″之间。保护区涉及榆树林子、朱碌科、青松岭、张家营子4个乡镇10行政村的部分村屯和青松岭林场部分林地。根据自然资源情况,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总面积为10708.9hm?,其中核心区2957.8 hm?,缓冲区2867.3 hm?,实验区4883.8 hm?。保护区地处努鲁儿虎山山脉西南部,北临科尔沁沙地南缘,是辽宁重要生态屏障的一部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朝阳老虎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建平县人民政府,由县林业局代管。

第七条  保护区实行联合管理体制。县公安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保护区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保护区管理处会同保护区所在乡镇、所在行政村和有关单位,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区的政策和法规,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辖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五)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旅游项目。

第九条  将《朝阳老虎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省、市、县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县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二)县政府每年安排的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三)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开发,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保护区管理处监管。

第十二条  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对涉及不宜公开的相关内容要加以保密,并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和标牌,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的各类保护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在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保护区管理处要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必须严格控制火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保护区管理处要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保障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要做好保护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监测和野外巡护,严防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或蔓延,防止动植物的疫源疫病及外来物种进入保护区。

第十七条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保护区内指定的范围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核心区和缓冲区除外)。保护区管理处必须对保护区内旅游业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鼓励社会独资或与保护区管理处联合开发旅游业,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既要突出民族风格,又要体现现代特色,并与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第十八条  保护区管理处依法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和林政资源管理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或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其中(一)至(六)项的行政处罚权由保护区管理处行使: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每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处每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等活动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经批准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视其情节,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老虎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发布